又當官又想發(fā)財,行不通!湖南兩位副局長從事營利活動,處分!
又當官又想發(fā)財,行不通!湖南兩位副局長從事營利活動,處分!
2016年12月02日 15:00:07 瀏覽量: 來源:“華聲在線”微信公眾號 作者:
“當官就不要發(fā)財,發(fā)財就不要當官”,這其中的道理非常簡單,但有人就是太貪心。
日前,江永縣紀委對查處的2起國家公職人員違規(guī)從事營利活動的典型案件進行了通報。這兩起案例告訴你,當官又想發(fā)財,遲早要玩完。
江永縣人社局黨組書記、副局長楊啟進違規(guī)參與房地產開發(fā)
2011年9月,時任縣旅游局局長的楊啟進和合伙人楊定強,以300萬元的價格購買位于江永縣城老液化氣站的一塊土地。同年10月,銅山嶺農場與楊啟進商定,以1300-1400元/平方米的價格,團購楊啟進將要在此地開發(fā)的龍溪花園項目的房子。
后來,銅山嶺農場多名購房職工將保證金、購房款付給了楊啟進,并收到了楊啟進寫的收款收據(jù),及以楊定強名義簽訂的購房合同。2013年8月,龍溪花園項目在楊啟進的運作下建設完工。
鑒于楊啟進身為國家公職人員,違規(guī)參與房地產開發(fā),從事營利活動,江永縣紀委給予楊啟進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江永縣司法局黨組成員、副局長袁寶林利用司法援助有償代理
2013年至2015年,袁寶林利用司法援助的便利,代理了離婚糾紛案、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土地糾紛案、委托理財合同糾紛案等8件案子。并向案件當事人收取了代理費2.9萬元,除去辦案相關開支,實際獲利1.3萬元。
鑒于袁寶林身為國家公職人員,進行有償代理,從事營利活動,江永縣紀委給予袁寶林黨內警告處分。
條例解析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八條明確規(guī)定:違反有關規(guī)定從事營利活動,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jié)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經商辦企業(yè)的;
?。ǘ碛蟹巧鲜泄荆ㄆ髽I(yè))的股份或者證券的;
(三)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的;
?。ㄋ模氖掠袃斨薪榛顒拥?;
(五)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的;
?。┯衅渌`反有關規(guī)定從事營利活動的。
當官發(fā)財兩條道,既然選擇做人民公仆,就須斷了發(fā)財?shù)哪铑^。可在某些黨員干部心中,當官、掌權、發(fā)財之間是一個等式,掉進權眼里,搞權錢交易、權色交易、權權交易,這種以權謀私,與民爭利的行為,嚴重損害人民公仆的形象,為廣大人民群眾所不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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