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家過年搶不到票?加價搶票軟件誕生!小心這是“黃牛”升級版!
回家過年搶不到票?加價搶票軟件誕生!小心這是“黃?!鄙壈?!
2017年01月05日 09:02:53 瀏覽量: 來源:浙江法制報 作者:


王楠的春節(jié)買票史,見證了我國春運售票機制的變化。
十多年前,沒有動車,杭州去西安的火車班次少,王楠連夜排隊買到了票,不過是坐票,一坐就得二十多個小時。車廂里的各種擁擠、各種味道,還有沒法下腳的廁所,“現(xiàn)在回想起來,都佩服自己那時候怎么熬過來的”。
之后,在朋友介紹下,王楠認識了一個“黃?!?,一張票多加50元錢,能保證買到臥鋪票?!霸诤脦啄昀?,那個‘黃牛’都像我的救星一樣。”回憶起這些,王楠非常有感觸,“我也知道‘黃?!皇呛萌?,但他的的確確讓我的回家路變得輕松了?!?/p>
有幾年推行過電話售票,王楠自豪地說,她最輝煌的戰(zhàn)果是靠電話搶到了3張春運期間的硬臥票。以她的搶票經驗來看,電話搶票還是比較公平而且好操作的,提前10分鐘就開始不停撥打,“成功率還可以的,就是比較費電話費”。
2011年1月,12306官網正式運行。王楠自嘲道,對她而言,12306的春運售票只有兩種狀態(tài),那就是“未開售”和“已售完”,“我從來沒有搶到過票”。為了提高搶票成功率,她不得不把自己的身份證號碼告訴很多人,讓大家一起幫忙搶票,“但還是很難搶到”。
今年,王楠放棄了12306,改從第三方網絡平臺訂票,第三方網絡平臺會收取一定的費用,而且這個搶票費用分檔次:一般的,光速的,極速的……交錢越多,搶票成功率越高。“終于,這一次,我一點沒操心,就有了一張春節(jié)回家的高鐵票。”
王楠說:
對于這些年的搶票經歷,我也在反思。首先,我們不應該回避春運火車票屬于稀缺資源這個事實。那么,既然是一種稀缺資源,我們要做的就是更合理地分配這些資源。
當然,絕對的公平是不存在的,只有相對公平。愿意出力的,自己去排隊,愿意出錢的,出錢解決。
因為有購票需求,才有這種搶票服務,由于搶票服務是有成本的,我覺得收取一定費用也符合市場邏輯。你看,物價部門也并沒認為這種有償搶票服務違法,而是讓消費者自主選擇,12306官方客服也僅是提醒乘客謹慎購買,避免引起糾紛。
我認為,無論是搶票軟件還是第三方平臺,只要相關需要審批的手續(xù)合法、未損害消費者自主選擇權或者泄露消費者隱私信息等,就應允許其存在,畢竟方便了消費者,也節(jié)省了社會資源。
存在即合理,但不一定合法
有網友認為,加價搶票軟件和“黃?!笔且粋€性質,只不過從個人變成了機構,“黃牛費”冠上了更好聽的名頭“服務費”“保險費”等,且對正常購票秩序造成了干擾。
對此,浙江中銘律師事務所律師柳沛認為,在強烈“剛需”下誕生的搶票軟件,本身并不是違法事物,關鍵在于如何利用。如果使用不當,則有可能被某些別有用心的人利用。
對于加價搶票軟件可能涉及到的一些法律問題,柳沛作了一些分析:
1.涉嫌倒賣車票罪
有些購票“黃牛”以營利為目的、購買真實的車票后高價或者變相加價出賣的,根據(jù)刑法第227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有可能構成倒賣車票罪。情節(jié)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票證價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如果是偽造的車票,則可能構成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罪。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倒賣車票刑事案件有關問題的解釋》(法釋〔1999〕17號)的規(guī)定,“高價、變相加價倒賣車票或者倒賣坐席、臥鋪簽字號及訂購車票憑證,票面數(shù)額在5000元以上,或者非法獲利數(shù)額在2000元以上的,構成刑法第227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倒賣車票情節(jié)嚴重’”。對于鐵路職工倒賣車票或者與其他人員勾結倒賣車票、組織倒賣車票的首要分子、曾因倒賣車票受過治安處罰2次以上2年內又倒賣車票,構成倒賣車票罪的,依法從重處罰。
2.涉嫌詐騙罪
如果“黃牛”是用虛假訂票成功信息的截圖騙取客戶的購票款或向客戶收取一定數(shù)額代購費的,根據(jù)刑法第266條規(guī)定,有可能構成詐騙罪。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guī)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3000元至1萬元以上和3萬元至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266條規(guī)定的“數(shù)額較大”與“數(shù)額巨大”“數(shù)額特別巨大”。如果“黃?!彬_取客戶的金額達到上述限額,就會造成嚴重的社會危害性,進而受到更加嚴厲的刑事制裁。
3.涉嫌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
有調查顯示,78.2%的網民個人身份信息被泄露、近半數(shù)網民個人通訊信息被泄露,網絡上公民隱私權的侵害已經相當嚴重。根據(jù)《刑法修正案(七)》的規(guī)定,“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y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guī)定,將本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情節(jié)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竊取、收買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上述信息,情節(jié)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如果某些網站運營商或者網絡開發(fā)商借助計算機程序上的技術漏洞對公民購票所涉及到的個人信息(如姓名、電話、地址、身份證號碼、銀行賬號等)進行倒賣、泄露、出售,則有可能構成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
4.涉嫌侵犯消費者自主選擇權
隨著每年春運的超大流量,很多商人從中嗅到了商機。有部分網站在下載搶票軟件的同時,借機搞搭售,進行捆綁式銷售行為,比如在系統(tǒng)默認選項中增加“意外險”“搶票套餐”“送票上門”等額外有償服務,有些APP可以取消部分選項,而有些卻無法選擇。而且由于系統(tǒng)默認為開啟,有時消費者購票時間倉促的情況下,也很容易就在不知情的情況下進行了消費,這樣的銷售行為已經侵犯了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涉嫌不正當競爭。
5.涉嫌侵犯消費者知情權
有部分網站運營商甚至故意隱瞞重要信息,比如車票已經售罄卻在頁面或者APP中仍顯示有票,進行虛假銷售,這樣的行為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甚至有可能構成欺詐性經營。
根據(jù)工商總局發(fā)布的《欺詐消費者行為處罰辦法》規(guī)定,欺詐消費者行為是指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中,采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欺騙、誤導消費者,使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行為。如果消費者有遇到類似情形,可以要求退款和懲罰性賠償。
柳沛說:
存在即合理,但不一定就合法。搶票軟件究竟是否合法,還要結合具體的運用場景進行深入綜合分析判斷,不應簡單下結論。
但是,一個新生事物的應運而生說明存在這樣的市場需求,不應一味否定,而應該持有開放、包容的審慎態(tài)度,在實踐中不斷加強監(jiān)管力度、創(chuàng)新監(jiān)管方式。相應的網絡服務供應商也應對網絡上發(fā)布的信息的真實性、合法性等,承擔起積極審查義務。
記者后記:
在一年一度的“全國人口大遷徙”中,火車票是名副其實的搶手貨。能搶到一張春運火車票,恐怕是許多人節(jié)前最大的幸福。網絡購票固然比傳統(tǒng)方式有進步,如今在火車站也看不到卷著鋪開徹夜排隊的場景,但這個方法仍然無法滿足群眾的需要,尤其是年紀大、不懂互聯(lián)網的務工人員等群體。
如果人人能比較方便地買到票,不僅“黃牛”會失業(yè),搶票神器也就失去了意義。所以,關鍵還是要從增加運力和拓寬購票渠道入手,不斷緩解購票難。
責任編輯:杜玲玲 [網站糾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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